涉外收养协议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九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相关文章: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有何规定?
·送养人提交的资料
·受过刑事处罚的外国人能否在中国收养子女?
·单身外国收养人能否在中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要缴纳哪些费用?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外国收养人一次能领养几个中国儿童?
·涉外收养协议
·同性恋者能否在中国收养子女?
·外国收养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如何办理收养公证?
·涉外收养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