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涉外收养登记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相关文章: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有何规定?

·送养人提交的资料

·受过刑事处罚的外国人能否在中国收养子女?

·单身外国收养人能否在中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要缴纳哪些费用?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外国收养人一次能领养几个中国儿童?

·涉外收养协议

·同性恋者能否在中国收养子女?

·外国收养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如何办理收养公证?

·涉外收养的程序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