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公司股东的出资缴纳义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相关文章:

·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是否以工商部门的备案为标准

·法定代表人起诉公司请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公司法定代表人诉公司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

·一人公司股东的配偶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后果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税率是多少?

·股东会可否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

·股东之间协商一致撤回投资,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分公司以其名下不动产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董事会僵局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