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破产和解的程序及和解协议的履行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具体情况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 
    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相关文章:

·公司被悄悄注销,未清偿的债务由清算组成员承担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公司申请破产有什么好处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是怎样的

·债务人怎么申请破产 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一、债务人怎么申请破

·有限公司破产条件有哪些?破产后该如何分配财产?

·什么是公司破产,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银行破产法是怎么规定的

·银行破产制度已经引入我国的金融领域,很多人很担心自己的存款安

·银行破产清算的清偿次序是怎么样?

·银行倒闭赔偿范围是哪些 银行破产国债要赔吗

·银行破产最多赔几万?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