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房东一房多租,租客如何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首先,看谁先占有房屋,谁先占谁使用;其次,若都未占有的,看谁办理了登记备案,谁先办登记谁使用;第三,若都未占有也未办登记的,看哪份合同成立在先,谁先“成立”谁使用。

对于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具体可以参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相关文章:

·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的方式

·公租房使用权允许转让的情形

·公租房的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

·租房合同最长可以签多久的

·房屋租赁合同必须要进行备案吗

·租房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吗

·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解除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需要注意什么

·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意思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小产权房、拆迁安置房可以出租吗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还需要支付房租吗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