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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强制“刷脸”验证,不同意的业主怎么办?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经过一定的议事规则被授权采用"刷脸"验证的技术方式对小区实施秩序维护和管理,系出于相关法律和合同赋予的管理职责,据此产生的上述系列物业管理活动,有一定正当性基础;而个体业主基于法律赋予的个人信息受保护的各项权利,拒绝物业处理其相关个人信息,也具有法律基础。在面对上述利益冲突时,既要保障业主个体合法人格权益不受侵害,又需尽量减少对物业正当行使管理职责造成影响。因此,不能因为部分业主拒绝使用“刷脸”验证的方式就导致经全体业主通过合法议事规则等方式确定的物业区域管理方式和技术选择不能适用,也不能因为获取了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授权就强制所有业主作出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同意。

在此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平衡利益冲突后,给出了第三种解决方案,即结合物业服务"一对多"模式特点,提供针对多个服务对象个性化的验证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仍可采取"刷脸"验证的方式,但对于不同意的部分业主,应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此种方式既不侵害个别拒绝使用业主的权利,也不妨碍人脸识别在同意基础上继续适用。从实践角度看,业主可能在面对物业将要或已经实施“刷脸”验证措施时,为防止自身人脸信息被收集而直接进行维权;也有可能在不得不同意授权处理人脸信息后进行维权。在后一种情形下,业主除可依据本条司法解释请求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外,还可依据本解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要求停止处理并删除其人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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