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猥亵儿童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
    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相关文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什么?

·侵犯个人隐私权有哪些范畴?

·侵犯个人隐私有哪些处罚?

·在电话中辱骂他人,是否构成公然辱骂他人?

·公然侮辱他人的刑事责任。

·诈骗罪与盗窃罪区分

·侵犯通信自由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报复陷害罪

·暴力取证罪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