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合同的内容一般有哪些,合同有什么内容

合同的内容一般有哪些,合同有什么内容 一、合同的内容一般有哪些
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合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些内容是通过合同条款反映出来的。《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现将各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其注意事项分述如下: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合同的抬头、落款、公章应与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证明等资料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保持一致。
(2)标的:合同标的应确定、具体,无法用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附件。
(3)数量:合同应采用标准计量单位,应明确约定标的物数量。
(4)质量: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采用企业标准的,应载明该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凭样交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封存地点、保管方式等内容。
(5)价款或报酬:应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或报酬的具体数额或约定具体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应予以明确,应载明开户行、账号等基本信息;支付期限应约定具体的日期,如按工作进度或按工作量付款而无法约定具体日期,应约定确定付款日期的方法。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具有确定性。
(7)违约责任:应有明确的数额或确切的计算方式。
(8)争议解决方法:可选择仲裁或诉讼。如选择仲裁,应明确仲裁机构的名称;选择协议管辖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
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要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
所谓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并与原合同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源于我国《合同法》第61条所规定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原则
约定不明合同在履行中形成纷争时,首先应当适用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其次,当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应按我国《合同法》第61条后段“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原则进行。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原则,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结合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因为合同是一个整体,当事人就某一具体条款明确规定,但在其他条款中涉及这一问题时,就可以按照该条款加以确定。
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原则,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人们在同样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的合同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无论在国内交易中,还是在国际交易中都已形成了许多交易习惯:这些交易习惯可以用来补充当事人合同的内容。
(3)法定补充原则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在适用当事人协商补充原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原则、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原则仍不能确定时,就应当适用法定补充原则。所谓法定补充原则,又称合同的补缺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主要条款欠缺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但并不影响其效力的合同,以弥补当事人所欠缺或未明确表示的意思,使合同内容合理、确定,便于履行的法律条款。
实践中涉及到合同的地方有很多,有时候是租房,有时候是合伙,不过不管是哪一种合同都可能会遇到合同纠纷或者是对方违约的情形,此时就需要当事人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恰当的方式进行解决了。而要是能够在签订合同之初,了解清楚合同的内容一般有哪些,说不定还能避免一些纠纷的发生。



相关文章:

·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怎么算逾期付款?

·买方第一笔货款逾期支付,可以不交货,解除合同吗?

·合同约定退出加盟不退加盟费,可以要求退吗?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遇价格调整时,如何处理?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如何确定?追偿权如何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效力如何?

·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效力如何?

·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是什么?效力如何?

·情势变更制度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会带来怎样的法律效果?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行使代位权是否具有优先地位?

·债权人与已收款举证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