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及相关知识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所谓婚约就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对婚姻关系事先约定,但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你会发现男女双方在相处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经济方面的问题,一旦涉及就会产生纠纷,那么您知道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吗?请跟随的我们一起去进行具体的了解。
一、婚约财产的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婚约财产纠纷的相关知识
1、现代社会奉行男女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原则。男女之间通常经过相识、相知、相恋,最后走进婚姻的神圣殿堂。现代社会上婚姻的缔结一般包括恋爱、结婚两个过程,其中男女之间不管是自行相识的还是经人介绍认识的,都有个时间或长或短的恋爱过程,这个过程既是男女双方相互了解对方的一个重要的阶段,也是双方婚姻的准备过程。在整个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不可避免会发生经济往来,小到一方请对方吃顿饭、看场电影、送束花,大到为表达对对方的爱慕赠送戒指、项链等贵重物品,之后在筹备婚事的过程中,双方还需要进行购房、装修等结婚准备工作。虽然大多数有情人终成眷属,但也不乏一对恋人最终分手的情况出现。双方因这个过程的经济
往来及添置的财产等产生的纠纷就是婚约财产纠纷,如何处理成为男女双方棘手的问题。我国法律一贯强调男女之间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自由原则,不提倡以给付财产为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因此,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赠送对方贵重的东西应当慎重,因为一旦双方的关系无法继续下去,矛盾随之而来。2、在现实生活中,婚前给付财产的形式仍然存在并为人们所接受。一旦结婚未成,婚前给付的财产的权利归属易发生纠纷,该给付财产的行为性质往往是争议的焦点。那么应该如何判断婚前给付财产的行为性质呢?一般来说,一
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给另一方,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试想一下,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如果不是希望与对
方结婚,恐怕很少有人会向对方赠送贵重的物品。由此可见,恋爱中的男女向对方赠送贵重物品的目的,无非是希望与对方最终结婚。这种以“与对方结婚”为条件
的赠与,应当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只有在双方成功结为夫妻时才能说真正生效。这是附条件的赠与与普通赠与的最大区别,即普通赠与在赠与成立时即生效,赠与人如无合同法规定的事由不得撤销赠与;而附条件的赠与在赠与成立时并不立即生效,需在赠与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赠与所附条件客观上不能成就,因赠与未生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赠与物已经不存在的,受赠人应当返还相应的折价款。由此不难看出,婚约是男女双方还没有结婚的时候,在彼此出去消费时,就会涉及到相应的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但有几种规定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没有共同生活的,相关法院会予以支持。以上是的我们就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的问题作的解答,谢谢采纳。



相关文章:

·离婚后子女应该归谁抚养?

·关于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关于彩礼返还的范围

·家庭暴力的定义

·怎样应对家庭暴力

·夫妻另一方无权追回家庭共同生活用房

·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

·有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有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经济帮助

·夫妻之间签署借款协议,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未经配偶同意,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系无权处分,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