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定义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要取得工程建设的承包资格,除必须达到一定的资质条件外,还必须依法进行投标。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主体只能是法人;
二、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三、具有计划性和程序性;
四、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必须接受国家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承包的方式有总包和分包两种。
一、总包。是指承包人具有足够的工程技术力量和设备,能独立地对全部建设工程承担责任的承包方式。
二、分包。由两人以上共同或分别承包工程项目,共同或独立对承包的工作承担责任的承包方式。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包给几个人承包,同时,承包人也不可将自己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者将其肢解以后分别转包第三人。
《合同法》还规定“禁止承包人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承包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发包方、承包方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才能顺利实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专门规定了发包和承包方应在“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工程质量、造价、技术资料、材料、设备供应、拨款、结算、验收、保修、质量保证等双方相互协作。”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合同的质量,发包人可以委托监理,委托监理应订立书面的合同,要明确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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