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受让人与转让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应严格注意以下问题:
一、专利的有效性。
专利的有效性是指专利权在存续期间,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如果专利有产期间届满,或者因专利权人的原因而被专利局宣布专利权终止,或者因其他原因被专利局宣布专利权无效,则该专利无效,无效的专利,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亦无效。
二、专利实施许可人的合法性。专利实施许可人的合法性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个人独享的专利,是有专利批准证书、专利号;
2、二人以上共有的专利,还应有共有人同意的意见书;
3、具有从属关系的专利,还应有从属专利权人的授权书。
三、专利实施许可人的义务的全面性,是指专利实施许可人应全面履行下列义务:
1、是否如实地向受让人说明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2、是否真实地承担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的担保;
3、是否承担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后对专利权完整性的担保,主要体现在1)保证专利合法
有效;2)专利权保护没有因侵权而受到限制;3)保证专利实施过程中没有受到另一个专利的限制;4)没有被指定专利实施;5)没有被强制许可实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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