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不予受理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不予受理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50号)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8〕24号)进一步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相关文章:

·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要点有那些?

·用人单位能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劳动者调岗调薪吗?

·用人单位能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劳动者调岗调薪之二

·用人单位能否依据“末位淘汰制”调岗调薪三

·对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如何处理 ?

·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

·当事人不执行劳动仲裁裁决书的决定提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劳动者如何打辞退官司?

·江苏省高级法院公布2011年劳动争议十大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2009年)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