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什么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什么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一、什么是要式合同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电子数据等其他形式。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所谓书面形式,就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关于合同的形式问题,一直在我国合同法领域占有突出的地位。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采用严格的形式要件主义,凡是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一律无效。一方面扩大了合同无效的范围,另一方干涉了当事人合同自由。相比于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有关形式问题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仍然趋于严格。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尽管没有作出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一条相同的规定。但就合同要式形式,在立法上作了技术性的弱化。如第36条的规定,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在形式上虽然与要式要求有不同,但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对此接受的,合同成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要式可以分为法定之要式和约定之要式。法定之要式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约定之要式,是当事人约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成立合同。
二、要式合同成立的要件
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三、要式合同规定
《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介绍的什么是要式合同的简单介绍,文中还介绍了要式合同成立的要件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从文中我们了解到了签订要式合同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签订那就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合同中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文章:

·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怎么算逾期付款?

·买方第一笔货款逾期支付,可以不交货,解除合同吗?

·合同约定退出加盟不退加盟费,可以要求退吗?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遇价格调整时,如何处理?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如何确定?追偿权如何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效力如何?

·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效力如何?

·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是什么?效力如何?

·情势变更制度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会带来怎样的法律效果?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行使代位权是否具有优先地位?

·债权人与已收款举证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