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余罪自首的认定

“余罪自首”不是新鲜的事,按理应是我国自首制度的传统内容。《唐律。例律》规定:“因问所骇之事,而别言余罪;亦如之。”我国革命法制史上便有“一罪既发觉,而自首未发觉余罪者,得减所首全罪之刑一等”之规定(《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但是一九七九年刑法典对此不作规定,使之成为刑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现行刑法为了弥补其不足,扩大自首范围,将被限制人身自由后交待未被发觉的罪行明确规定为“以自首论”。从而使在刑法学界长期有不同看法的“交待余罪”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刑法只有自首从宽的规定,而坦白从宽无条文明确规定;

2、视为自首符合我国对自首的传统看法,唐律及民主革命时期皆有自首余罪的规定;

3、认定为自首反映了我国刑法的指导思想,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具体体现。将其视为自首,是我国刑罚的目的决定的;

4、被关押甚至服刑的犯罪分子交待未被发觉的余罪的行为,已有了自动投案的成份。人身自由和意志自由不是一回事,一个人失去人身自由后,其意志未必亦随之失去。




相关文章: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余罪自首的认定

·刑法中的非典型自首

·取保候审与自首认定

·怎样才算自首?为什么有的人自首了却没有得到从轻处罚?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犯罪后外逃再自首的认定

·自首的法定从宽处罚

·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首与坦白有何区别?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