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侦查终结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都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它是侦查终结的首要条件。因此,一般指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和危害结果以及有没有遗漏罪行或者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节。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侦查终结的中心环节,它是指证明犯罪事实情节的每一个证据来源可靠,经核实无误,证据与案件之间联系清楚,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链条环环相扣,足以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



    3.法律手续完备。法律手续完备,同样是侦查终结必不可少的条件。它是依法办案的依据,是保证侦查质量的前提。如果发现有遗漏或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补充或改正。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相关文章: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侦查机关对人身进行检查应遵守哪些规定?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再度延长

·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

·侦查阶段委托律师的必要性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程序

·侦查终结的处理

·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应遵守哪些程序?

·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侦查终结

·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程序

·如何理解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提?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