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扣押的在案财物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勘验、搜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过程中所扣押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

    冻结的在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过程中所冻结的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



    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应按照以下规定:



    1、保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 ,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2、 返还。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及时返还 .但须经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入卷备查。对于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应当返还所有人、持有人或者解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移送。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对于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由扣押机关开列清单,并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续, 注明地点,入关随案移送。对于易腐烂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扣押机关处理后,随卷移送原物照片、清单、变价处理的凭证。对于违禁品、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的物 品、剧毒物品及其他危险品,扣押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后,移送原物照片和清单 .



    4、 没收、上缴。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的赃物、赃款及其孳息,由原审的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在案财物及其孳息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相关文章:

·诉讼回避制度

·自诉案件的受理及审查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运用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哪些刑事自诉案件 法院不予受理

·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庭前准备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

·审判公开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