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未成年罪犯改造时,要注重思想改造、知识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使其将来回归社会时,不但在思想上能弃恶从善,而且能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立足于社会。
(三)在对未成年犯改造时,要注意利用社会的各界的力量。在注意发挥执行机关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发挥社会组织、未成年犯家庭的作用,使未成年犯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家庭的亲情,促进其思想的转变,以早日回归社会。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死刑执行的变更
·未成年人案件的执行程序
·执行依据
·如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财产刑及涉财裁判的执行程序
·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
·单位无诉讼代表人出庭的情况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刑罚的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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