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合同的形式陷阱

合同订立形式陷阱



















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实践经验和注意事项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



@口头合同有效,但是一定要保留能够证明交易存在的各种凭证、信函、提单等证据。



@客户用传真发出的订单要注意保存,对于热敏纸的传真件,要及时复印保存,或进行公证。



@尽量避免由我方出具格式合同,在自已的标准合同注明:经双方友好协商:。这样就成了为非格式合同


相关文章:

·大股东滥用股权不分红,小股东可请求法院强制分红

·如何预防合同诈骗?

·签订买卖合同需注意什么

·哪些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企业的法律风险

·合同诈骗的常见种类

·合同的法律关系陷阱

·物流合同的法律风险

·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欺诈的预防措施

·合同主体陷阱

·合同的效力陷阱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