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程序
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是:
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
二、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
三、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四、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五、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六、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相关文章:
·超标查封的判定
·财产保全的程序
·财产保全采取的强制措施
·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一般期限
·财产保全查封期限的最新规定
·房产变更登记未完成,保全异议如何处理?
·财产保全裁定案外人提起异议的审查
·小产权房可以诉讼保全吗?
·移送管辖后的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异议书
·财产保全中案外人如何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