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
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行政行为是一种复合行政行为,所谓复合行政行为,即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包含着另一个或多个具体行政行为,且后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前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也就是行政行为程序前置。拆迁人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之前,必须具有所在地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立项批准行政行为;土地管理行政机关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行政行为(或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城市建设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政行为,只有三个前置的行政行为具备,方可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作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拆迁许可证时要认真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了三个前置行政程序,如果行政程序具备,并且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办理房屋拆迁的条件,方可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是否全面审查前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还是只是形式审查,如果仅是形式审查,只要申请人具备三个前置行政行为,就应当发放行政许可证,如果全面审查,房屋拆迁管理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授权,这就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受理和审查增加了困难。
相关文章:
·临时建筑拆迁补偿纠纷案实务
·申请行政裁决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房屋征收补偿强制执行程序
·拆迁纠纷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被拆迁人的权利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合并受理
·拆迁法律服务内容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
·拆迁中,房租承租人能拿到哪些补偿?
·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诉讼案件的管辖
·哪些情形下行政裁决应中止?
·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如何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