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城市房屋拆迁的期限

1.拆迁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期限:北京市规定,当事人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前;天津、浙江等省市规定,当事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2.行政机关作出裁决期限: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内作出。

3.不服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自行政裁决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不服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自行政裁决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

5.行政强拆期限: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

6.不服拆迁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复议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7.达成拆迁协议后,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拆迁人行使诉权和仲裁权的期限:拆迁双方当事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8.拆迁仲裁作出期限:北京、苏州两地仲裁规则规定,自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简易程序北京规定一般在75日内作出裁决,苏州在60日内作出。不难看出这八类期限是我们确定拆迁期限的重要参数。
相关文章:

·公租房拆迁

·农村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是怎样的?

·最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征地补偿标准

·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拆迁权益

·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房屋后将户籍迁入,能否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

·公租房同住人拆迁利益

·公租房拆迁时同住人的认定

·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价

·网络小额贷款真假辨析

·房屋拆迁裁决的四个步骤

·城市房屋拆迁的期限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