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许可证的程序规定
一.颁发拆迁许可证的程序法律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开发企业颁发拆迁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颁发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举行听证。《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听证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的听证权利及其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行政机关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听证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利害关系人无法直接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并确定。如果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没有告知被拆迁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也没有按规定举行听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程序违法。
二.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实体法律规定。
1.房屋拆除范围和面积及拆迁资金核准意见。
2.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的规定,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
3.法律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包括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征收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并批准给拆迁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拆迁许可之中的集体土地同意征收的批准文件和组织实施的证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在取得批准后要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登记、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4.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申请人和申请拆迁范围内有关单位、个人对拆迁方案等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拆迁方案应经听证,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5.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证据。
6.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后,金融机构方可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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