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哪些情形下行政裁决应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相关文章:

·临时建筑拆迁补偿纠纷案实务

·申请行政裁决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房屋征收补偿强制执行程序

·拆迁纠纷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被拆迁人的权利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合并受理

·拆迁法律服务内容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

·拆迁中,房租承租人能拿到哪些补偿?

·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诉讼案件的管辖

·哪些情形下行政裁决应中止?

·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如何举证?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