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应该收集那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有下列 几种:(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 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依然适用。但同时, “照顾无过错方”也是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 在离婚案件中,如何收集离婚证据成为一令关键问题。为使自己“离婚时 权益不受侵害、不吃亏”或为防对方“离婚时耍手段、占便宜”,离婚当 事人都须收集到对自己有利且具有较强证明力的合法有效的证据。即搜集 对方存在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婚外情、重婚、不良恶习、隐匿夫妻共 同财产等过错证据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等事实证据,而能否收集到上述证据则成为其诉讼请求能否最终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关键。
相关文章:
·离婚协议能否约定管辖法院
·离婚诉讼问题
·对离婚诉讼的误区
·诉讼离婚的法院管辖
·起诉离婚的几个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否起诉离婚?
·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
·诉讼离婚手续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与判决
·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遇到家庭暴力你该如何保护自己
·诉讼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