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未办理收养登记仍有继承权
案例:
村民祁某同其丈夫施某15年未曾生育,两人便在1996年收养了刚刚出生几天的小施成为养子。当时,两人并不了解国家关于收养的登记制度,故未办理收养登记,只为孩子登记了户口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2007年,施某和祁某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养子小施便随养父生活。去年,祁某亡故,小施及养父因同祁某父母协商遗产继承事宜不和而将祁某父母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小施作为祁某养子的法定继承权。庭审中,作为被告的祁某父母认为,女儿和女婿先前并未为养子小施办理领养手续,根据收养法相关规定,收养关系并不成立,小施不应当享有子女的法定继承权,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审理:
被继承人祁某与施某虽在收养原告时未办理收养登记,但双方在收养时已具备了法定的收养条件,并且在公安部门办理了户口登记,之后,又补办了独生子女证,并以养父母养子的身份共同生活了10多年,故应认定双方的收养关系已经事实上成立。祁某与丈夫的离婚诉讼中,对养子的抚养权问题也作出了处理,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司法确认。因此,养子小施与被继承人祁某的收养关系成立有效,依法享有对祁某遗产的继承权。
相关文章:
·未办理收养登记仍有继承权
·无人继承的遗产怎么处理?
·网络财产经认定可做遗产继承
·继承开始的时间
·遗产的接受与放弃
·如何分割遗产
·什么是休眠存款?
·老年人再婚涉及遗产继承
·遗产分割的几个原则
·遗产分割的方式
·遗产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人是否可以放弃遗产?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