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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的客体

转继承转移的是被转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权利。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分割遗产之前,被转继承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该权利属于财产性权利,具有债权的性质,因此可以成为被转继承人的遗产,即转继承的客体。

根据继承的不同阶段对继承权的性质做出不同的判断,其认为“继承权”一词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性质,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属于“期待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属于“形成权”,而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后则属于“既得权”。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 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之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关系之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但须注意,形成权与请求权亦有密切关系,即形成权之行使常是主张债权(或物权)请求权之前提条件。形成权赋予一方当事人得依其单方意思干预他人之法律关系,如何保护相对人亦很重要,故关于各个法定形成权法律设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并在若干特殊情形,使权利人负损害赔偿责人,且形成权之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与期限,以避免置相对人于不确定之法律状态 。

形成权有以下特点:

(1)形成权的客体为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关系。那些得由形成权的形式而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关系包括债之关系(如接触或终止契约)、物权关系(如物权行为的撤销)及身份关系(如撤销婚姻) 。



(2)形成权之行使是单方法律行为,相对人无义务存在,这是形成权与普通民事权利的显著区别。



(3)形成权大多是依据某种实体的权利而产生,所以,形成权多依附于随这些实体权利而生的法律关系.



(4)形成权不存在被直接侵害的可能[17]。有学者如台湾学者林诚二教授将其概括为“无侵害性”。



(5)其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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