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提存的类型以及区别

    目前,我国公证机关接受的提存分为两类:

    

      一是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简称“清偿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即合同法意义上的提存。

    

      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简称“担保提存”,指提存人(包括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标的物交给与债权人约定的第三人保存从而保证债务的履行或者替代其他的担保形式的制度。

    

      两者虽均名为提存,但在目的及产生的法律效果上有很大区别。因此,个案中当事人约定的提存是否具有债的清偿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法律效力,即合同法意义上的提存,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认定。

    

      上述两种提存,主要区别在于:

    

      提存原因不同。清偿提存主要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产生;担保提存则一般是依提存人与债权人的约定而产生或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提存的目的不同。清偿提存是以清偿债务为目的;担保提存是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提存的法律效力不同。清偿提存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担保提存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相关文章:

·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的认定(含10种行为方式)

·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高利转贷”“职业放贷”是违法借贷行为,合同的效力问题

·投资和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已经划扣到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还属于被执行人财产

·上班身体不适,下班就医救无效死亡且48小时内能否认定工伤

·出借的款项来源于赃款的,出借人对该款项没有合法权利,应驳回起诉

·车位抵押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吗

·无证房产在执行程序中如何处理

·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借条上的签名和户籍登记的姓名不一致怎么办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如何处理?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