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公告离婚的几点问题

    公告离婚是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后,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后,另一方处于下落不明状态,人民法院采取公告形式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在公告期满时,被送达人仍未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将按照缺席程序进行审理,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1、证实受送达人处于下落不明或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取的举证责任是人民法院还是一方当事人,同时证据标准法律没有明确界定。

    

      2、离婚案件法院缺席审理判决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可能出现假离婚现象。部分夫妻人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以达到借假离婚规避法律的目的。其次、可能形成新的抚养权纠纷。被告重新出现后,如被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双方协商不成,原、被告双方因争夺抚养权问题而产生新的纠纷,容易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伤害,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最后,能造成财产分割不合理。公告离婚案件,由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无法查清,夫妻财产的分割往往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原告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此时财产的分割对原告而言显然不合理。

    

      3 、适用公告程序离婚案件的大量实事难以查清。审理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处以对抗地位,只有一方当事人出庭并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法官听信单方的片言片语,从而造成主观臆断,不利于案件的审理。

    

    
相关文章:

·离婚后子女应该归谁抚养?

·关于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关于彩礼返还的范围

·家庭暴力的定义

·怎样应对家庭暴力

·夫妻另一方无权追回家庭共同生活用房

·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

·有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有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经济帮助

·夫妻之间签署借款协议,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未经配偶同意,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系无权处分,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