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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况的合同属于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判断标准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非房产证书(没有产权的房屋出租并非一定无效)。


    


      2、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为违法建筑。


    


      3、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无效。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仍然有效,但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4、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的,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能认定该合同无效。但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手续为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租赁合同无效的承租人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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