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车辆维修不当,难以获赔。
张某驾驶车辆时不慎撞上停靠在路边的李某驾驶的大众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张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张某车辆定损为1万元,对于对方轿车推定为全损,同意赔偿3.2万元。但是数月之后,张某却手持一张5万元的修理费发票向其保险公司索赔,声称其已实际支付了李某车辆的维修费用5万元,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理赔。在李某及其轿车均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院调查查明:李某以26550元的价格购买了这辆轿车,该车初始登记,是一辆经过数次转让的二手车,事发时已符合保险合同对于全损的约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的维修费用已远远超过实际价值且在保险公司已告知推定全损的情况下,仍然坚持维修,不符合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违背了合同的经济性原则,不能获得支持,保险公司愿意赔偿3.2万元,应予支持,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轿车损失2.8万元。
相关文章:
·死亡赔偿金的继承和偿还债务问题
·没有收入的人员可以主张误工费吗
·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协议后,能否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停运损失,应当由谁赔偿
·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三轮轻便摩托车,是否需要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试驾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同一个交通事故中,有多人受伤,交强险如何赔付
·未投保交强险的交通事故无责方,是否应就伤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能否要求赔偿
·车被撞,车主能否主张修车期间的交通费用?
·夫妻一方驾车撞伤他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扣减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