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买方不愿意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情形下的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的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制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从交付的那一刻起,所有权就是买受方的,无论有没有在车管所办理登记,自此之后,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就没有了责任。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制范围内承担责任后,还有未弥补的损失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在完成交付后,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是买受方的权利和义务,买受方不行使权力,不履行义务,则引起的责任不能有无过错的卖方承担。
相关文章:

·死亡赔偿金的继承和偿还债务问题

·没有收入的人员可以主张误工费吗

·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协议后,能否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停运损失,应当由谁赔偿

·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三轮轻便摩托车,是否需要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试驾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同一个交通事故中,有多人受伤,交强险如何赔付

·未投保交强险的交通事故无责方,是否应就伤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能否要求赔偿

·车被撞,车主能否主张修车期间的交通费用?

·夫妻一方驾车撞伤他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扣减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