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法院不受理因对撤消请求复审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指出,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二OO一年七月一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解释,是基于当事人提出的撤销请求审查决定和复审决定都是依照修改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的,根据修改前的专利未能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修改前的专利法没有赋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权利。因此,修改后的专利法施行后,当事人依据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对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当然不受理。

    但是,当事人依据修改后的专利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对撤销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在二OO一年七月一日以后的请求得不到司法救助,依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二OO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发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自二OO一年七月一日起,任何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二OO一年七月一日以前已经受理撤销请求、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专利权,可以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

相关文章:

·专利侵权合法来源抗辩

·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事务指引

·专利权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律对假冒他人专利的处罚

·申请诉前停止侵权应提交的证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

·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一)

·申请诉前裁定可同时申请保全

·违反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裁定的法律责任

·专利侵权案件原告应提供的证据

·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