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需要对商标采取保全、强制过户或其他需要商标局协助执行的事项时,应向商标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办理方式
1、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有关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
2、人民法院将有关书件邮寄至商标局
三、法律书件的准备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请求商标局对商标采取保全、强制过户或其他需要商标局协助执行事项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
(2)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
(3)法院办案人员的介绍信。
(4)办案人员的证件。
2、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2)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被执行人的名称、商标的名称、注册号/申请号、协助执行的期限以及协助执行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商标、变更商标注册事项、注销注册商标和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办理许可合同备案等。
(四)注意事项
1、被执行人名义应与我局档案记录的注册人名称一致,不一致的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其它法律文书上予以说明;
2、商标应为有效的注册商标或商标申请;
3、没有法院已经在先对涉案商标作出了拍卖、变卖等处置,或因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通知我局涉案商标已列入破产财产;
4、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查封的商标可以请求轮候查封登记,对已经设定质权的商标可以请我局协助查封;
5、如果需要对商标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商标的财产保全。
6、协助执行手续齐备,商标局签收《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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