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格式条款的无效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而,相对方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绝,相对人在订约中实质上处于附从地位。它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与《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等原则有所冲突。所以,为了防止市场上大量不公平交易的发生,《合同法》对于格式合同有着更严于一般合同的规定,下面我们通过格式合同的无效来理解

      格式合同一般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所以它也受《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如果格式合同违反了此条规定,那么该合同当然无效

      格式条款的特定无效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所以,在签订格式合同的过程中,无论是提供合同的一方,还是接受合同的一方都要避免以上情形的出现,不能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王克曼,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相关文章:

·“知假买假”是否支持惩罚性的赔偿?

·自愿承担责任的承诺函,是一般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在债务承担方式上有什么区别?

·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在《民法典》生效之后起诉的属于一般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过错应该如何认定?

·《民法典》前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且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如何起算?

·美容美发店里办的卡可以要求退费吗?

·合伙人退伙,能付主张退还出资款?

·在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若其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是事后补写,担保人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下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担保,担保人需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担保,担保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债务加入人清偿责任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