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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受伤,业主是否承担责任?

李先生找到了一家装修公司,在装修公司的介绍之下,将阳台的封闭工作交给了一家不锈钢铝合金加工部。在对方安装铝合金门窗的时候,装修工人程某因为发生意外坠落导致小腿骨折。事故发生后,程某直接打了120将程某送至医院。因为对方暂时没钱,李先生就好心地帮忙垫付了医药费。之后,程某就认为自己受伤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都应该由李先生支付,在李先生拒绝的情况下,将李先生诉至法院。

李先生在法庭上陈述:自己所聘请的安装公司是有资质的、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是具有承揽安装工作资格的。而且自己向不锈钢铝合金加工部支付了报酬,自己并非直接雇佣程某从事工作。自己是个装修外行,在装修过程中没有任何指示,都是工人自己在进行操作。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向不锈钢加工部支付报酬,因而与不锈钢加工部形成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耗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李先生没有对工人有任何的指示,而且该装修公司是具有资质的,因而李先生不承担任何责任,垫付的医药费应该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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