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陆地区现行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台湾居民在大陆地区享有与大陆居民同等的继承权,只要符合大陆地区《继承法》的规定,台湾居民可以继承大陆居民的遗产。台湾人也可以继承台商在中国大陆领域内的合法遗产。
“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及遗嘱继承人两类。其中,法定继承人是指《继承法》第10、12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妇和丧偶女婿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而可以主张继承权利的法定继承人,其继承顺序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但是,遗嘱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均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即,第一,被继承人是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设立遗嘱的;第二,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被胁迫、被欺骗等情形;第三,遗嘱必须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产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继承份额;第四,遗嘱可采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其中代书遗嘱需由两个无利害关系人的签字证明;口头遗嘱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处分方式,一旦紧急情况解除,当事人应当撤销口头遗嘱或以其它遣嘱形式代替。
台湾居民申请继承大陆遗产所需文件以及程序如下:
(一)在台湾公证亲属关系
首先由继承人(台湾居民)向台湾公证机关(法院或民间公证人)申请公证书,证明继承人的职业、住址、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所需提供的资料主要是:继承人及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资料;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二)认证
继承人在台湾公证时,应告知公证人此份公证文件的用途。公证机关会将公证书正本交与继承人,同时将副本若干交海基会转寄大陆省级公证协会。在查询大陆省级公证协会收到后,继承人持公证书正本至大陆公证协会办理,大陆公证协会核对公证书正本与海基会寄送大陆的公证书副本一致后,出具核对一致的证明。未经大陆省级公证协会核对的公证书将不被认可或采信。
(三)在大陆做继承公证,申请《继承权证明书》
继承人向中国大陆遗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大陆公证机关在对继承人提供的证明受理后,经审核认定符合中国大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颁发《继承权证明书》。
继承人主要提交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经大陆省级公证协会验证的台湾公证书(须由海基会转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如有遗嘱应同遗嘱);被继承人户籍注销证明;房产证;委托书等财产证明文件。
(四)办理遗产继承
继承人凭中国公证机关颁发的《继承权证明书》向遗产管理部门(如银行、房产管理局等)按法定程序和其它同一顺序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事项;如果是房产继承,还需要先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继承的免税证明。
以房产继承为例,需要向房地产交易所提供的主要资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复印件;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户籍注销证明;《继承权证明书》;房产证等。
(五)委托大陆居民办理
台湾居民不能亲自来中国大陆申请遗产继承的相关手续,可委托中国大陆律师办理,也可以委托其在中国大陆领域内的亲属代为办理。在委托他人办理的情况下,申请人须办理委托书。
委托书的内容应写明受托人的姓名、住址、权限。委托书须在台湾办理公证手续,并经海基会、海协会的认证生效,程序同上述。
律师指出,在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时,申请人可向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时效适用《中国大陆继承法》的规定。 台胞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或“起诉”取得应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
“申请”是指在人民法院已经处理过的遗产继承案件中,台胞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取得人民法院已经为其保留的相应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产已由人民法院为台胞保留了相应的遗产份额,故该部分遗产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台胞,因此其可以“申请”的方式取得该部分遗产。但台胞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的时效,为其知道判决之日起1年内有效,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起诉”是指台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大陆继承人在遗产分配时未为其保留应得遗产份额的侵权行为给予裁判,保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上述所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主要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侵权人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台胞继承大陆遗产案件时,应通知在台的合法继承人前往参加诉讼。若发生应当通知而无法通知,或虽经通知但在台合法继承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发生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该继承人保留相应的遗产份额,并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
律师将继承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总结如下: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复印件,原件供核对);
2、被继承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原件供核对);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4、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在台湾办理,经大陆省级公证协会认证);
5、委托书(原件,公证后经海基会、海协会认证);
6、房产证等财产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供核对)。
德本律师提示:其他一些相关规定:
居住在台湾的继承人继承在大陆的遗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不能因为继承人去台湾而影响他们对在大陆遗产的继承。 考虑到去台人员和台湾的特殊情况,为了保护台湾继承人依法继承在大陆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有关司法解释,对台湾继承人的继承问题作了如下一些规定:
一、人民法院过去处理的继承案件中,已经给去台人员或台胞保留了遗产份额的,他们可以按执行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
二、去台人员和台胞,对人民法院已审结但未保障其继承权的案件提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法保护其继承份额。份额多少可依实际情况酌定。
三、台湾居民在台湾以遗嘱方式处理大陆遗产的,遗嘱的方式应当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如果遗嘱人按照台湾的规定制作了遗嘱,只要不违反《继承法》关于遗嘱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认定有效。但如果遗嘱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保留必要份额的,应认定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四、去台人员和台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继承案件,继承开始已经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作为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已经超过两年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五、人民法院今后处理的继承案件,对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应设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无法通知的,可为其保留应继承的份额,并指定财产代管人。
六、去台人员和台胞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包括继承)诉讼,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证明。对其提供的台湾公证机关或其他部门、民间组织的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作为证据。但对以“中华民国”名义出具的证明文书,应通过适当途径变换名义。
七、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应向居住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如台湾当事人委托了大陆诉讼代理人,可以由代理人签收;没有委托大陆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通过其亲友代为转递,也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除此以外,以其他方式送达,并能够证明当事人收到的,也可以认定已经送达。这些方式均不能送达的,可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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