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外国人与外国企业必须通过代理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本条对外国人及外国企业在我国办理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宜作了两方面的规定:其一,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办理商标注册等事宜必须通过代理;其二,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办理,即只有国家指定的组织才能接受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代为办理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宜,其他组织无权办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对“国家指定的组织”限定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其中的“其他商标事宜”是指商标注册以后的变更、转让、续展,以及提出商标争议等,但不包括因商标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外国人参与商标诉讼的,应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受本条约束。

相关文章:

·如何申请商标注册优先权?

·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程序

·关于国际注册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说明

·如何将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外国商标的保护问题

·国内申请人如何办理商标国际注册

·外国人与外国企业必须通过代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主体有哪些?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有关实质内容

·“协定”与“议定书”的不同

·马德里国际注册国际公告如何查询?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