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因此辞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司法解释第15条虽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是,该解释的核心点是“拒不支付”。起草者认为“拒不支付”系“对于仅有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行为,劳动者不能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只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请求,而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者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的,劳动者才能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本案不存在拒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形,只是加班费低于法定标准,故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再者,《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仅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1款和第3款明确将“劳动报酬”与“加班费”单独列开,说明这两个法律概念不是同一概念,彼此不相包含。
相关文章: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因此辞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被派遣劳动者辞职是否受到限制?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承担?
·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违反该协议的,应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是否有效?
·达到退休年龄后被解雇,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何时起算?
·工作25年,离职补偿算25个月还是12个月
·合同期满后公司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的认定
·经济补偿的标准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