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损失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证明社会保险已不能补办,这是请求的前提。根据现有的社保政策,一般情况下达到退休年龄的社保均无法再补办,在实务中也有判例表明,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直接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不再履行向社保机构的补办程序,但本案中刘某玲通过信访的方式取得了社保机构出具的无法再补缴社保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个法律条文是规定劳动者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较为明确的依据,但是由于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却又比较笼统,例如没有规定损失计算的标准。


相关文章:

·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损失如何计算?

·被派遣劳动者在跨地区派遣中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计算?

·失业保险金能否折抵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时间效力如何认定?

·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自愿放弃社保的效力,应从社会义务和民事责任两方面分别理解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所达成处分协议如何认定?

·未缴社保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怎么赔偿

·天津五险一金缴纳比例表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