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公租房同住人拆迁利益

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说居住还没到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他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是没有权利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无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了满五年的,就有权分割。

4、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还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5、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而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有两处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那么他就对各处被拆迁公租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相关文章:

·公租房拆迁

·农村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是怎样的?

·最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征地补偿标准

·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拆迁权益

·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房屋后将户籍迁入,能否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

·公租房同住人拆迁利益

·公租房拆迁时同住人的认定

·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价

·网络小额贷款真假辨析

·房屋拆迁裁决的四个步骤

·城市房屋拆迁的期限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