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提前30天通知离职要赔一个月工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对于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即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对于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是否需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并未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中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两条法律规定的内容,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支付用人单位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的责任,如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是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该损失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至于双方是否可以事先约定损失的金额或计算方式。鉴于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该属性决定了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法来追究违约人的责任。
相关文章:
·怎么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怎么区分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
·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是否成立合同?
·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可以撤销吗?
·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
·发包人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伤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在工伤认定纠纷中,如何正确把握“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
·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的养老保险金如何分配?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责任?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何种标准?
·劳动者提交虚假材料请病假,用人单位能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