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父母给婚后子女购房等出资行为性质的如何认定认定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子女只需被动消极接受赠与财产,无须作出其他积极行为。而借贷合同是双务合同,借贷人要承担返还借款的积极行为义务。故当出资行为性质不明时,将出资为借贷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父母一方比将出资为赠与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子女一方更符合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此种认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一致的。

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对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此外,父母主张为民间借贷的,应由其承担证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明责任,如果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
相关文章: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另一方能否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另一方能否起诉要回

·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离婚时一方请求法院判令另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夫妻离婚时按揭房产如何分割?

·按揭房贷款未还清时购房人是否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按揭房产权取得的时间如何确定?

·婚前房屋婚后加名离婚后如何分割?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适用情况和启动程序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需要申报的财产范围有哪些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