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N+1”的是什么意思
司法实践中,“N”指经济补偿金,符合某些特定的解除情形之下,单位需要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龄,工作一年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则是指法定的代通知金,只有在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在员工无过错的三种情形下提出解除的才需要支付,这里指的是法定支付的情形。
即单位放弃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故称之为“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相关文章: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因此辞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被派遣劳动者辞职是否受到限制?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承担?
·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违反该协议的,应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是否有效?
·达到退休年龄后被解雇,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何时起算?
·工作25年,离职补偿算25个月还是12个月
·合同期满后公司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的认定
·经济补偿的标准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