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身体不适,下班就医救无效死亡且48小时内能否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回家之后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上述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相关文章:
·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的认定(含10种行为方式)
·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高利转贷”“职业放贷”是违法借贷行为,合同的效力问题
·投资和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已经划扣到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还属于被执行人财产
·上班身体不适,下班就医救无效死亡且48小时内能否认定工伤
·出借的款项来源于赃款的,出借人对该款项没有合法权利,应驳回起诉
·车位抵押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吗
·无证房产在执行程序中如何处理
·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借条上的签名和户籍登记的姓名不一致怎么办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