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被聘任为经理并登记成法定代表人,双方已形成了委托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被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当事人已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明确提出要求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该行为表明双方间已解除了委托合同关系;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当事人名义上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从未在该公司工作亦未领取任何报酬,现有证据并未显示当事人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当事人与公司并无实质关联,当事人不具备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条件,当事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违背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立法宗旨。公司应当涤除当事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相关文章:

·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退出公司股东身份?

·公司退股的方式是什么?

·一人公司负债期间发生股权转让,新老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代表人

·挂名法定代表人

·可以追加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个人股权转让报税

·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一般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要点

·夫妻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股份如何处理?

·公司隐名股东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