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单位负责人纵容随意排污是否构成污染环境单位犯罪?

对于污染环境单位犯罪认定的具体情形,刑法第338条和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应当结合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一般规定和相关解释进行认定。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

  最高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www.njLawyer.cn。杨辛系一德公司负责生产及管理事务的人员,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主管环保方面的工作。其在明知生产中产生的沉淀残渣和废液不能随意处置的情况下,发现工作人员将沉淀残渣和废液倒入冲洗车间下水道后,不仅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而且指挥、安排人员继续冲洗,企图掩盖隐瞒犯罪行为。这一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单位利益,体现的是单位意志,其对章奎、张芜的污染环境行为的“纵容、指挥”,应当认定为污染环境单位犯罪。

  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公司罚金100000元。。
相关文章:

·水资源污染刑事案件现场调查要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江苏省关于污染环境罪量刑的规定

·江苏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标准

·单位负责人纵容随意排污是否构成污染环境单位犯罪?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严重情节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走私认定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哪些情形构成污染环境罪?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害物质的认定

·污染环境犯罪事实的认定

·非法采砂犯罪案件犯罪情形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