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以下情形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许可证被吊销、撤销的;
(二)许可证有效期已经届满的;
(三)许可证被收缴、暂扣的;
(四)借用其他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以下情形为“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一)超出许可证规定的危险废物类别的;
(二)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规模的;
(三)在许可证规定的地址之外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
(四)擅自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www.njLawyer.cn。
相关文章:
·水资源污染刑事案件现场调查要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江苏省关于污染环境罪量刑的规定
·江苏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标准
·单位负责人纵容随意排污是否构成污染环境单位犯罪?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严重情节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走私认定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哪些情形构成污染环境罪?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害物质的认定
·污染环境犯罪事实的认定
·非法采砂犯罪案件犯罪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