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犯罪对象也包括人工繁殖的上述野生动物物种。实践中,人工繁育的情况,在量刑的时候会综合考量涉案动物的濒危程度、野外种群状况、人工繁育情况、行为手段和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险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www.njLawyer.cn。一般情况下,量刑要比危害野外生存的动物低。
此外,最高法的案例还给了一个不按犯罪处理的例外.www.njLawyer.cn。
最高法参考案例第1383号:原国家林业局(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部等部门先后出台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和两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将包括梅花鹿、马鹿、尼罗鳄等30种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纳入。根据前款规定,被列入名录的30种野生动物的合法人工繁育种群,不再属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实践中,对于被列入名录的30种野生动物,有的行为人取得了人工繁育许可,但在经营利用相关动物及其制品的过程中未取得专用标识,这种情况应当依据行政法进行处罚,原则上不宜按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涉案动物系非法人工繁育的,此种情形下,应结合涉案动物的濒危程度、人工繁育状况等因素,依法确定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量刑时亦应与30种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犯罪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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