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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有资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有关国家机关,为了预防可能侵害坏境公益之污染或破坏行为的发生或阻止侵害环境公益之污染或破坏行为的继续进行或救济已经受损的环境公益,而以环境公益的民事危害者或致害者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请求,并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审判的法律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主要适用于出现了民事侵权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民事性质的损害,但没有合适的原告提起诉讼的特殊情形。针对民事侵权损害,一般是由直接受害人提起诉讼,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民事侵权行为即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但没有合乎资格的原告提起诉讼,公共利益也因此难以得到保障。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自然资源的公有制,对于水体、海洋、空气、土壤等公共环境要素,普通个人不能行使完整的所有权。行政部门并非环境资源的当然所有者,其行政管理权也是有限度的。例如,某个企业的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行政部门固然可以依法对其实施责令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理,或者依法做出罚款、停产等行政处罚,直接的污染受害人可以就其个人遭受的损害提起赔偿损失等民事诉讼,司法机关还可能对构成犯罪的严重污染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污染环境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行为人还应当承担赔偿国家损失等民事责任。问题在于,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受损,谁来担当原告角色呢?



正是针对公共利益受损而原告主体缺位的情形,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通过立法授予某些机关、社会组织以原告资格,并通过公益诉讼程序维护公共利益,就是一种法律主体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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