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房产买卖房产租赁拆迁安置离婚房产
施工承包工程欠款工程索赔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涉外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特别规定

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外国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护照复印件,或能证明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代表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法官见证下签署,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的公证书。。
相关文章:

·再审材料补正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都有哪些方式?

·再审申请书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范围

·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

·申请再审的时间

·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的情形

·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申请再审权利人

·再审程序的特点

·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理由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